案例:胡某和赵女士本是一对情侣,2021年某天,赵女士因为需要用钱向胡某借了8000元,并打了个欠条。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这个时候胡某想到了赵女士欠自己8000块钱的事情,于是进行索要。可索要几次都被赵女士以各种理由给拒绝了。胡某不甘心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干脆跑到赵女士的家追债,将赵女士的身份证照片放大后贴在车上,并用大喇叭在赵女士家附近反复叫喊各种污蔑赵女士的言论,还在社交媒体上贴出赵女士的身份证照片。面对此情况,赵女士选择了报警,又将胡某起诉到法院。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胡某删除不当言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向赵女士公开道歉;同时,胡某侵权的行为,已经对赵女士造成精神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向赵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过后,胡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但是,二审法院驳回了胡某的诉求。
(案例来源:江淮晨报)
“小司”说法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小司”有话说
正常的追债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追债方式明显对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便属于违法行为。借钱需谨慎,规范填写借条,保留转账痕迹,留存身份信息,对方不还钱时,依法进行起诉,这才是保护自己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