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 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我们知道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主体的类型,可以划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 行。即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 关实施的情况,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它 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 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行政 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五个行政机关(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海关、工商、税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 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 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四十五条规定:“行 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 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 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 数额”。综上,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就抽象扩大了,除前述范 围外,在遇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以及符合特定 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 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如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二、司法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司法强制执行,又称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 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 施,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 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该条规定确立了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行诉解释》对非 诉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 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 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执行程序
《行诉解释》对非诉执行案件的适用程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总体来看,非诉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申请阶段、审查阶 段、执行阶段。
非诉强制执行的申请阶段,是指提起非诉强制执行所适用的程 序。它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的具体条件、申请材料要 求、申请时间等几个方面。非诉强制执行的审查阶段,是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之 后,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担保条 件、审查标准、审查时间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 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 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 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非诉强制执行的执行阶段,是指在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 后决定强制执行的程序。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被申请法院负 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的;(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3)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4)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行政 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的衔接
非诉强制执行的设立有利于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一方 面除有限的行政机关和事由有权对特定事项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外, 在行政管理的大部分情况下,非诉强制执行委托司法强制力作为自己 权限不足部分的补充,有利于通过阻止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过 程,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其未提起诉讼而受到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非诉执行采用非诉讼的形式,也是为 了简化程序,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少的成本,完成合法具体 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撰写人: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