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吐鲁番某旅游公司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通过诉前保全审慎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促双方达成和解。
2019年11月,吐鲁番某旅游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5亿元,贷款期限为10年,约定每年支付利息,第5年定额还本带息。截至2024年10月,该旅游公司尚欠银行1.299亿元。2024年10月22日,该银行向高昌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
高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涉及金额巨大,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名下若干套房产和土地进行研究讨论,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合理请求和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信誉以及对区域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等,决定审慎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名下部分房产和土地。
送达文书时,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向被申请人分析冻结账户将会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及时告知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当场支付90万元利息,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已履行第一笔款项231.58万元,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了保全措施。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保全事务中心同样在保全阶段积极推动双方调解,妥善化解两家经营主体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
2019年2月,新疆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吐鲁番某酒店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酒店将室内外装修工程承包给装饰公司施工,价款共计2500万余元。
装饰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装修,于2019年7月通过验收,8月酒店正式营业。但该酒店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款项,仍欠付装饰公司490万余元。装饰公司多次向该酒店索要欠款,酒店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2024年10月,装饰公司将该酒店诉至高昌区人民法院。为防止该酒店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装饰公司向高昌区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考虑到两家公司原本是合作关系,目前仍有业务往来,并且还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为妥善化解纠纷,高昌区人民法院保全事务中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部分财产,并组织双方调解。通过工作人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酒店当场履行50万元,约定剩余款项分期付款。2024年11月15日,装饰公司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