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借给女子20万元,后见女子无力偿还,以妻子自杀为由向女子施压催债,怎料,女子一听,想不开自杀了。女子家属认为女子是被男子逼债致死,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11年前,女子曲某因网络**欠债,曾产生过轻生念头。5年前,曲某向男子孙某借了20万元,并与孙某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其中利息为日利率为1%。
借款还没到期,孙某或是知道曲某没有还款能力,便向曲某催款,过程中,还谎称自己妻子因为借款的事情,已经自杀。
曲某闻言慌了,反复向孙某确认其妻子是否真的自杀了,再三得到孙某的肯定答复后,轻生自杀。
事后,曲某家属不愿意了,认为曲某是被孙某逼债致死,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结合曲某曾因网赌**欠债,产生过轻生的念头,认定曲某系自杀与孙某无关,驳回了曲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曲某家属耿耿于怀,于是又申请了再审。
曲某家属再审时称,第一、孙某从事放贷工作,其借给曲某的款项20万元,日利率为1%,每天利息高达2000元,在借款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孙某就以其妻子自杀为由向曲某施压,逼迫其还债,手段非常过激,超出常人所为。
第二、孙某完全可以采取上门要债、诉讼的方式追回款项,但其一开始便以人命相逼,存在明显过错。
第三、曲某于10年前就将所欠赌债全部还清,其没有理由在过去几年后,还因此事自杀,且曲某向家人表露自杀倾向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四、曲某在自杀前向孙某反复确认其妻子是否真的自杀身亡,而孙某以诈死逼债,该做法对于曲某的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与曲某得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第五、孙某因害怕承担责任还提供了一个假证据,即曲某向孙某转账后又撤回的一个截屏。曲某当时根本没有钱可还债,该虚假转账又撤回截屏的日期为曲某死亡后的第2天。
该转账行为不可能发生,系孙某故意作虚假陈述,为自己逼债致人死亡虚构免责理由。
再审法院怎么判?
再审法院结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第一、孙某与曲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认为孙某向曲某催要欠款具有正当性。
第二、孙某通过虚构其妻子死亡以达到催要欠款的目的,虽方法欠妥,但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债务到期后,应当按约偿还欠款,或者通过协商解决,而其未能积极履行还款事宜,反而在孙某诈称妻子死亡的时候未核实该事实的真实性,鲁莽行动,采取极端行为,该后果不应归咎于孙某。
第三、关于孙某提供的有关曲某转账后又撤回截屏的问题,根据截屏反映的内容,该转账日期系在曲某死亡之后,因此该事实不可能发生,亦不能成为孙某催要欠款而承担责任的理由。
原审法院结合曲某曾因网络**欠债,产生过轻生的念头,认定孙某案涉行为与曲某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了曲某家属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