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讨债公司阐述被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时间:2024-12-03 09:50:39 点击:55 来源:佛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fs.hflmwl.com/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小莫入职某公司处担任班长职务,小莫严格按照某公司的安排开展工作,任职期间兢兢业业、无不良记录,但某公司一直未为小莫购买社保,亦未与小莫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还经常迟延发放工资,小莫在某公司已工作持续九年之久,未准许小莫休过年休假,已严重影响了小莫的日常生活开销。


律师介入


小莫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寻找了律师帮助,律师在接收案件后发现某公司存在未签订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保等违法情形,立即为小莫提供了解决方案,指导小莫进行证据收集以及与公司沟通。对小莫的要求进行了充分了解后,确定最后的解决方案,最终决定对案件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进行中,小莫与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向小莫支付调解款54263元。


案件启示


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属于强势的一方,劳动者权利极易受到损害。本案中,某公司对小莫长期拖欠工资,小莫与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公司此一违法行为对小莫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律师介入后,最终公司达成和解,更快速的拿到补偿,对于小莫的权利保护更有效率。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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