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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配种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时间:2026-06-12 09:40:27 点击:31 来源:佛山讨债公司 官网:https://fs.hflmwl.com/

当下,萌宠经济蓬勃发展,宠物配种服务逐渐成为不少“铲屎官”的选择。若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一旦因配种费用等问题产生纠纷,该怎么办?佛山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配种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2月,潘某通过某平台看到刘某发布的宠物配种信息,遂与刘某联系,双方约定由刘某的公猫为潘某的母猫配种,费用共计460元(含定金200元)。然而,配种完成后,潘某未支付配种服务费。


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潘某交付配种所生的一只小猫,如无法交付则赔偿1500元,并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寄养服务费2000元及猫咪用品费用1163.15元。潘某提起反诉,若判决向刘某交付一只小猫,则要求刘某支付自小猫出生至实际交付前的饲养费用7315元。


双方就猫咪配种事宜达成口头约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聊天记录、定金转账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配种服务合同关系。其多次明确表示配种成功后优先挑选一只小猫,潘某没有提出异议并支付了定金。配种及寄养期间,刘某一直负责照顾并购买猫粮。配种成功后,潘某既拒绝交付小猫,也未支付配种服务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并未同意给刘某一只小猫,而是约定支付配种费用460元。期间刘某发消息说母猫受伤严重,声称“配不上了”并退还定金,表明已自愿放弃收取配种费。母猫在刘某家养伤是刘某过错导致的义务行为,并非寄养,刘某购买猫粮、猫砂等用品也并非其委托或要求,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与潘某就猫咪配种服务达成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约定,潘某向刘某支付定金200元,并将母猫送至刘某处。刘某在履行配种服务过程中,其公猫抓伤潘某母猫,且刘某认为“好像没配上”,双方协商一致后,刘某退回定金200元,并自愿对母猫进行养护治疗。养护治疗期间,刘某于2025年2月底表示母猫可能已怀孕,后于2025年3月底提出希望潘某先支付定金200元,待确定怀孕后支付尾款260元,或由潘某交付一只猫仔后退还定金。潘某回复“现在还不确定有没有怀,到时生了的话一起给你”,表示其承诺若母猫怀孕,则同意支付服务费用或交付猫仔。刘某随后提出优先挑选猫仔,潘某未表示同意,且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明确拒绝。刘某要求潘某交付猫仔系其单方意思表示,对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不予支持。


结合潘某当庭陈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猫的一般生育周期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潘某的母猫应系在与刘某的公猫进行交配后怀孕,属于双方约定的“配种成功”情形。该母猫自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在刘某处与公猫共同生活,具体怀孕时间无法确定。刘某在养护治疗期间,双方未明确解除合同,故刘某主张潘某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刘某因公猫抓伤母猫而承诺对母猫进行养护治疗,系其对损害责任的自愿承担行为。双方未约定由潘某支付养护治疗期间的寄养费,刘某主张寄养费2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亦未约定由潘某支付养护治疗期间的宠物用品购置费等费用,刘某主张猫咪用品购置费1163.15元,亦不予支持。


因刘某关于交付猫仔或赔偿的主张未获支持,潘某反诉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对潘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潘某向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标题:佛山追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配种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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